津外大校〔2020〕6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天津市教育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实施办法》和《天津外国语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天津外国语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管理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或委托的外部审计机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科研经费管理以及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旨在促进贯彻落实科研管理创新政策,优化学校科研管理内部控制,强化科研管理责任落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通过促进优化管理与服务,管好底线与秩序,放出活力与效率,促进学校科研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范围:
(一)按计划下拨的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情况;
(二)国内外合作单位委托研究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情况;
(三)学校划拨的科研经费管理情况;
(四)学校划拨的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情况;
(五)其他渠道取得的科研经费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二)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是否健全、适当和有效;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四)科研经费外拨(支出)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五)学校认定的科研项目资助、配套经费是否拨付到位;
(六)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七)科研经费决算是否按照项目要求编制和审核;
(八)科研经费结余资金是否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使用;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及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
(二)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三)科研项目合同(协议)及项目相关的其他协议等;
(四)科研项目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合作合同或协议;
(五)与科研项目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
(六)设备购置明细清单、采购招标文件、采购合同;
(七)科研项目结项相关材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时,可按照学校要求及项目的性质和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科研经费决算实施审签;
(二)对具体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
(三)对整体科研经费实施管理审计;
(四)对重点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对规定的科研项目委托社会审计;
(六)其他审计。
第八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程序:
(一)审计部门根据学校科研工作开展实际确定审计对象,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实施;
(二)审计部门向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下达审计通知书;
(三)项目负责人根据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四)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五)科研管理部门督促项目负责人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意见报送审计部门。
第九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时,科研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科研项目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管理体制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关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部门可适时安排后续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地做出审计职业判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审计,应当按照《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并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13日